因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扬子新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证监会拟对公司罚款450万元,拟对主要责任人胡卫林罚款500万元、并处以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胡卫林是江苏知名富豪、扬子新材前实控人。在2017年胡润百富榜上,胡卫林凭借所持股份,以20亿元的身家位列第1982位。2017年以来,胡卫林通过协议转让、减持扬子新材股份,累计套现金额超过17亿元,该数额高于扬子新材目前总市值(约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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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被列“两宗罪”
8月1日,在被立案调查7个月后,扬子新材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这份告知书显示,证监会查明,扬子新材主要涉嫌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其一,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方面,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其控制的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2亿元,2019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亿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此外,公司2020年约7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在年报中披露。
其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财务造假。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亿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证监会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账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依据《证券法》规定,拟对扬子新材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胡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王功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秦玮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孙哲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鲍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表示,胡卫林作为时任扬子新材总经理,组织、实施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违法行为,涉案时间长、涉及金额大,情节较为严重,拟决定对胡卫林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累计套现超17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扬子新材全称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有机涂层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其产品主要用于集成电路厂房、医疗场所、大型场馆等建筑项目建设、装饰以及家电行业产品的外观部件等。
此次被罚的主角胡卫林,1964年出生,曾获江苏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他是扬子新材前实控人,带领扬子新材在2012年成功上市。凭借对扬子新材的持股,胡卫林也成为江苏有名的富豪之一。在2017年胡润百富榜上,胡卫林以20亿元的身家位列第1982位。
也正是在2017年,胡卫林开始了套现之旅。《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2017年10月前,胡卫林通过其控制的勤硕来投资公司和直接持股,合计控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此后,通过一系列股权协议转让、减持方式,至今累计套现金额已超17亿元。
其中,2017年至2018年,胡卫林先后两次进行股权协议转让,将其控制的扬子新材共计约亿股,转让给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公司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次股权转让套现金额共计约亿元。南宁颐然也由此成为扬子新材的控股股东。
2020年至2021年,胡卫林又先后向三位自然人协议转让共计近9000万股,合计套现近3亿元。2021年至2022年,胡卫林还多次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胡卫林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仅剩约%。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胡卫林实控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民生科技()此前公告,2022年11月3日,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决定对胡卫林立案调查。该案目前尚未公布调查结论。
公司连续四年亏损
扬子新材所处行业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行业上游为钢铁行业,下游主要为建筑、家电、交通、新能源等行业,上下游行业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大。
前实控人疯狂套现离场背后,扬子新材近年来经营状况持续低迷。财报显示,扬子新材已连续四年净利润亏损。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约亿元,同比下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3621万元,同比亏损小幅收窄。
最新业绩预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公司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250万元至1600万元,未能扭亏为盈。
8月2日,扬子新材股价收于平盘,报元/股,最新市值约亿元。通联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扬子新材股东总户数约万户。
随着行政处罚即将落地,因信披违法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有望索赔。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有关虚假陈述侵权的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该案情况初步判定,在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扬子新材股票,并且在2022年12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就本次处罚事项有关问题,8月2日上午,《华夏时报》记者致电、致函扬子新材,其董秘办人士表示将向有关负责人转达采访请求,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该公司在8月1日的公告中表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据统计,仅在2023年7月就有至少20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娄霄云律师向本报记者表示,监管常态化是趋势,扬子新材的资金占用2020年11月就已经披露,三年后监管还是对其进行了处罚。这体现了有关部门违法必究的态度,上市公司不应对此存有侥幸心理。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